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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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与抗诉是引发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要由各自的主体提出。
上诉主体指上诉权人,即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审抗诉权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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