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刘艳梅

上诉、抗诉的理由和期限

发布时间:2019-03-21 15:04

上诉和抗诉是引发第二审程序的方式,但是要求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对应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于刑事诉讼法中上诉的理由,上诉权人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便应当受理,启动第二审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期间内提出。


关于上诉和抗诉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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