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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上诉、抗诉的撤回

发布时间:2019-03-21 15:07

刑事诉讼法中上诉、抗诉都可以撤回。根据《高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权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根据《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对于抗诉的撤回根据《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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