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刘艳梅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9-03-26 10:48

人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诉讼称作再审抗诉,其与人民检察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二审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抗诉的权限不同。二审抗诉中,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而再审抗诉中,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提出再审抗诉,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而无权提出再审抗诉。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而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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