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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03 14:25

  抗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我们在实践中遇到抗诉期限的理解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分两种:检察机关直接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另一种是应被害人的请求提起抗诉。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审查的上诉审的抗诉期限为10天,但刑诉法同时规定,被害人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在接到被害人的请求后5日内决定是否抗诉。

  实践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检察机关接到被害人的抗诉后,再决定抗诉的时候往往超过了检察机关接到判决书的10天,有的二审法院就以超过抗诉期为由不予受理了。这种差别是由于刑诉法目前规定的两种抗诉形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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