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刘艳梅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7-11-17 16:47

  现在民事纠纷的事件还是会经常有发生的,在民事纠纷的时候有的时候并不能很快就觉得,需要一些合法的机关来进行协调,当事人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可以在书面合同中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或者协商选择管辖法院。但有效的协议管辖需符合一定条件:

  一、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不能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类中选择一个管辖法院。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协议无效。

  三、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则不适用。

  四、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举例来说,不能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继承遗产发生的诉讼,都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法院。

  五、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蜀ICP备19014398号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该网站使用竹子建站创建 立即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