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刘艳梅

哪些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发布时间:2017-11-17 16: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中明确了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那么哪些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呢?

  最高法院发布了堪称史上条文最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天起施行。省高院有关人士昨日表示,江苏各级法院将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保障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qq聊天记录能当“呈堂证供”

  以往的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提交了手机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等,作为支撑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不被当做证据来采信。记者注意到,2013年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中,并未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的界定。

  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两大类。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平时市民在qq或其他平台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朋友圈留言、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信息,都能作为民事案件中的“呈堂证供”。

  所以今后如果要打民事官司,要特别注意收集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邮件、微博、ip地址等电子介质的证据,以争取更为有利的判决。

  符合条件就能立案

  以往市民要打民事官司,把诉状递交到法院后要先由立案庭审查把关,很多案件走到这一步就夭折了。新的司法解释依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就在昨天,无锡市南长法院在开通网上预约立案平台的基础上,正式开通网上直接立案律师通道,减少当事人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等因素来回奔波的劳顿。目前,已有5家律师事务所加入这一直接立案通道,有6个案件网上立案成功,正常情况下20分钟内就能完成整个立案办理流程。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的申请撤诉行为等当下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九类小额案件“一审终审”

  为了减少老百姓的“诉累”,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9类金钱给付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此前我省各级法院已经实施了这一规定。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9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该程序审理: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不过下面5类不适用上述程序: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江苏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能减少“诉累”,也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庭审未经准许录音录像可强制删除

  现在网络信息发达,很多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网上就出现了由诉讼人、旁听者等发布的庭审现场内容,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暂扣其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最高法院在解释该规定时指出,现实审判中,的确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有的当事人为了让自己胜诉,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把它放在网上,有的不全面,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对自己不利的不放在网上,结果误导了网民和读者。这对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是不利的,对于法庭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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